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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新北市闕姓男子去年三月花了1911萬元在汐止買了間一樓房屋,交屋後發現開窗就看到距離10公尺有座古墓,闕男認為建商售屋刻意隱瞞,提告索賠300萬元,法院認為,「告知義務」僅限於房屋所在地狀況,在平等原則下建商沒有告知購屋者鄰地狀況的義務,判闕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蘋果日報》報導,闕男主張,看屋時清朝古墓被樹擋住,交屋後樹被砍掉,古墓看得一清二楚,懷疑建商種樹隱瞞,且未善盡告知義務。

建商表示,古墓不在社區範圍內,沒有告知客戶鄰地狀況的義務,也沒有刻意隱瞞300年的石碑。古墓所在地的地主證稱,社區興建時有人問是否可以在古墓周邊種樹,他同意,但不知對方身份。

法官認為,屋旁有墓碑等嫌惡設施雖影響買屋意願,但不代表房屋有結構瑕疵,且無法證明是建商故意種樹遮擋墓碑。且雙方合約也僅約定房屋硬體、衛浴、排水、防漏水等保固,未提到鄰地狀況,闕男購屋時也未問建商鄰地是否有墓地,因此判建商免賠。

報導指出,買屋想要避開嫌惡設施,有撇步:可向當地里長、鄰居打聽;站在置高點觀察附近設施;早、中、晚各去看屋一次;用步行方式勘查房屋四周環境;站下風處試聞屋內是否有異味;合約要求保證鄰地無嫌惡設施;現場有大型看板時,應走到後面或高處了解是否暗藏玄機。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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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