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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一名23歲鍾姓男子,因和一名15歲未成年少女交往並發生性關係,而被少女父親怒告性侵;不過,全案經檢方偵結後,卻認為鍾男屬「過失而非故意」,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根據了解,鍾男在到案後表示,自己並沒有對少女性侵,是少女自願和他發生性關係,而且少女還向他表示,已經滿18歲,直到接到少女父親電話,才知道原來少女只有15歲,事後少女才坦承是高一學生。

庭訊時,少女則證稱,是因為怕鍾男不愛她,會叫父母把她載回家,所以才刻意隱瞞實際年齡。

全案經檢方偵結後,認為少女外表成熟,應對能力非常世故,的確很難從外表判定其實際年齡;因此認定,鍾男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屬過失而非故意,不符合《刑法》「明知」的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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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