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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女懷孕3週遭刺傷,胎兒不保,在法律上是否算奪一命?

檢察官表示,我國刑法殺人罪有關「人」的定義,是根據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像盧女腹中孕育的胎兒「尚未出生」,是不能認定為自然人,就無法享有人的相關權利,充其量只能認定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

刑法有關胎兒權益,墮胎罪章有規範,但墮胎罪構成要件與本案不同。檢察官說,此外,也要考量凶嫌在刺殺母體時,是否知情母體已懷孕?如凶嫌不知情,更不能論有殺人故意。因此,很難歸咎凶嫌有殺害胎兒的刑責,只能論凶嫌有無對胎兒傷害或過失傷害?實務上可追究傷及胎兒的「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美國有些州有類似「胎兒受害人法」,明定婦人腹中胎兒若因罪行而受到傷害,未生胎兒應被列為受害人,歹徒應對胎兒所受傷害負責任。

【資料來源:自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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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