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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少數納稅義務人以為只要將其他親屬如姪子、甥女等戶口遷入同戶籍,便可以多申報免稅額,更有甚者,竟列報其他親屬為其子女,事後經 該局查明實際並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除遭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扶養親屬部分則另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國稅局說,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還須扶養者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亦即具有以久住之意思同居一家共同生活才行,登記在同一戶籍並不必然同居一家共同生活,此外若申報年齡滿20歲以上之受扶養人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符合規定。
該 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在學甥姪四人遷入其戶籍,同時列報其為子女,經查明某甲甥姪均住宿在外縣市求學,並 無與某甲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之事實,依法即不認列其申報的免稅額,並因其虛列「甥姪」為「子女」,國稅局將會清查某甲在核課期間內之申報案件,並視違章情 節,除補稅送罰外且移送法院追究其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責。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 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前段之適用,應以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對受扶養權利 人有扶養義務,且無其他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在先之人,或雖有其人而無扶養資力或資力不甚充分者為限。而父母依民法第1115條之規定,為最優先順位之扶養 義務人,如有扶養子女之能力,其子女自不宜由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申報。準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家屬,並列報為親屬免稅額者,自須提出該受扶養人之父母不 能維持自己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證明,始可據以減除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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