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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或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上對於雇主及勞工


皆有要求一定之所謂"預告期間"


若雇主違反該預告期間,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可能被勞委會罰款


若勞工違反該預告期間,則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賠償雇主的損失


預告期間參酌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值得注意的是,此為勞基法要求之最低標準,雇主不得擅自延長,否則延長部分無效


#陳律師法律小提示


離職或解雇人原則上均須遵守勞基法之預告期間規定,惟仍有少數例外情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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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