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一議題


於實務上有重大爭議


現今多採肯定說


理由如下:


1.法院之拍賣實際上為買賣之一種與土地法34條之1性質相類似


2.為維護經濟效益兼顧共有人對土地之情感


3.依照法律體系解釋土地法34條之1並未否定共有人此權利


故法院應於拍賣公告登載共有人得優先承買一事


#陳律師法律小提示


共有土地變價分割時共有人應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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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