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一議題
於實務上有重大爭議
現今多採肯定說
理由如下:
1.法院之拍賣實際上為買賣之一種與土地法34條之1性質相類似
2.為維護經濟效益兼顧共有人對土地之情感
3.依照法律體系解釋土地法34條之1並未否定共有人此權利
故法院應於拍賣公告登載共有人得優先承買一事
#陳律師法律小提示
共有土地變價分割時共有人應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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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維護經濟效益兼顧共有人對土地之情感
3.依照法律體系解釋土地法34條之1並未否定共有人此權利
故法院應於拍賣公告登載共有人得優先承買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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