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即指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被訴


所以說在實務上


欲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有很大的部分都在處理


當事人的補正問題


須將全體共有人做為被告始合法


筆者處理該案件有次經驗


因為共有人一人死亡


繼承人多達五十人


結果還是須要將那五十人都列為被告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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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