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故醫師有保密義務。所謂的病情或健康資訊,包含病歷、檢查報告、診斷照片及方法結果等。


    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亦規定,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病人秘密。


    基於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病患使將其個人隱私告知醫師,須要醫師給予妥善治療,使會將其個人健康資訊告知醫師。若病人有所隱瞞,不僅對自己不利,亦增加醫療的困難與危險。又病人須告知醫師其健康資訊等,乃病患之協力義務,醫師亦可以此判斷出最好及準確的診療方式,惟醫師須盡其保密義務,否則將破壞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


    醫療祕密一般而言包括病患之檢查結果或綜合各種資訊所為之診斷,病人之生活背景、家族史、旅遊史、病史等。惟保密義務並非絕對,當涉及公共利益時,將因法令明文規定而必須向主管機關通報,基於公益優於私益原則,報告義務排除保密義務,於此即非「無故」洩漏秘密,而成為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對於診療過程發生有法定傳染病時,醫師須盡其通報義務。另外在得病患同意之情況下,醫師亦可利用其病歷,例如加以刊載在醫學期刊,作為教學病歷等。在訴訟法上,對於病人的隱私亦有保護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82 條對於具業務關係之人,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於違反保密義務時,依醫師法之規定須處以行政罰緩。另外由於侵害病患隱失權,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刑法第316 條亦規定關於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之規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故醫師若違反保密義務,除行政罰緩及民事責任外,尚有可能因此負刑事責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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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