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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員工的管理上


如果面臨困難而認為員工無法繼續留用時


須如何解雇勞工始符合勞基法之規定不無疑問


解釋上有兩種方式


1.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認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 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4款,認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兩者差異在於以勞基法第11條解雇員工,尚須負資遣費,並且限於情節較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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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