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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


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所稱「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係指「以申報總價額按百分之十計算所得之年息而言」,本部6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9576號函明釋有案,依上開函釋之計算方式茲列式如下,以免爭議: 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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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