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限定繼承


依照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之後


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報明其債權


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


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綜上所述


限定繼承要有一定的期間來做遺產清償債務的動作


所以曠日廢時


實務上若評估遺產債務大於資產多直接拋棄繼承較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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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