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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
依照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之後
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報明其債權
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
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綜上所述
限定繼承要有一定的期間來做遺產清償債務的動作
所以曠日廢時
實務上若評估遺產債務大於資產多直接拋棄繼承較為便利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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