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第2333號判決意旨:


按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供述之真實性。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


,況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法律復規定得減輕其


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


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是本院一貫之見解,認施用毒


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


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


則。而茲所謂補強證據,指其他有關證明施用毒品者之關於毒品


交易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而言,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毒品


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性,而足使一般人對施用毒品


者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並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始足當之。


簡單的來說,吸毒者供出上游的供述必須要有補強證據始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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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