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


,如證據之本身依照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尚非無


疑竇時,則遽難採為判決之基礎。


也就是說經驗法則不能夠脫離一般人之常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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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