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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
,如證據之本身依照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尚非無
疑竇時,則遽難採為判決之基礎。
也就是說經驗法則不能夠脫離一般人之常情的判斷。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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