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白


相對於緘默權


係指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為全部或是一部肯定的供述


其供述不限於主動的供述


即使在受訊問的狀態下


為承認的供述,亦屬於自白的一種


自白須擔保其任意性為目前學說實務普遍的見解


但是在補強證據的部分實務有諸多判例解釋


因為自白不可以作為有最的唯一證據


而特別是在自白可能涉及了相關條例減刑的規定


並且做為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判斷,幾乎在警訊時自白


之後要翻案的可能性即非常困難


故自白在刑事訴訟上的地位可謂非常重要


對於自白補強證據及減刑的問題容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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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