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毒品犯罪


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繩之


本身罪刑較重


法律為了取得刑度上的平衡及有助於真實的發現


故設有減刑的規定,使毒品犯罪有一個空間可以減輕其刑


參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所以毒品犯罪要減刑的情況有二


1.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值得注意的是,必須是主動供出毒品來源


    而非警方原本已經對於該毒品來源有所掌握,也就是必須要供出一個


   "全新的線"警方又因此查獲,才有辦法減輕


2.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所謂自白如前所述,主動被動亦無不可但是一定


   要在偵審中均自白才有適用


結語:該條規定雖然簡單,但卻是毒品犯罪極為重要的條文,如何判斷何時應該


認罪,何時應該對於證據不足爭執到底,考驗著律師的功力跟判斷的直覺及靈


敏度,往往有的案件一認罪,減刑後獲得輕判,也有可能不認輸爭執到底的結


果是重判,一切都只能依照個案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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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