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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依照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
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
著降低者。
意即,性侵犯之假釋除了須服刑超過二分之一,並且
累進處遇高於二級外,尚須再經輔導治療評估後,繳
交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
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尤其若經評估認為有再犯之虞者,須在刑期近滿後申
請強制治療,意即難以取得無再犯之虞之報告,導致
性侵犯一般而言難以申請假釋。
再者若是性侵累犯,則幾乎會評定有再犯之虞,自無
可能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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