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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依照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


        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


        著降低者。


意即,性侵犯之假釋除了須服刑超過二分之一,並且


累進處遇高於二級外,尚須再經輔導治療評估後,繳


交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


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尤其若經評估認為有再犯之虞者,須在刑期近滿後申


請強制治療,意即難以取得無再犯之虞之報告,導致


性侵犯一般而言難以申請假釋。


再者若是性侵累犯,則幾乎會評定有再犯之虞,自無


可能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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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