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


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上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


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


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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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