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


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


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


被告即為已足。(86年台上字1908號判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