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
民法第1011規定: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2.
所謂之扣押,實務見解認為包含假扣押(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


3.
所謂未得受清償,包含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應為扣押之債權人等情形。


4.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時,應配合假扣押,查封配偶之財產,造成追討債務的效果。並且假扣押之擔保金只須一般情形之10分之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