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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
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92台上164)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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