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買賣須注意者為交易標的物,即房地實際面積與契約所載是否相符。


  (一) 須注意所謂公共設施比例、大公小公,皆會影響實際面積之比例。
  (二) 屋頂平台與地下室皆為公設,無法單獨使用,故若契約約定專用,比如頂樓住戶有頂樓陽台使用權等等
       ,即屬契約陷阱。


二、預售屋須注意施工日、交屋及完工日


  (一) 預售屋由於買賣之房地尚未完工,而若將來有遲延之責,必須回歸到契約之條文以界定其責任,故須注
        意施工日、交屋及完工日,雨天是否算入工期計算。工期計算標準為何,如以使用執照發放日,或交屋
        日等等,來界定完工日。
  (二) 一般優先選擇已領得建照之建商,比較有保障。



三、廣告不實的問題


  (一) 往往建商平面廣告都眼花撩亂誇大不實,然而在實際交屋時卻問題層出不窮。一般有幾點須注意。
        1.廣告平面面積須與實際面積相符
        2.廣告公設之照片水準是否為將來公設之標準,或僅供參考
        3.廣告中建材的選擇是否有特定,或僅以契約為主。
  (二) 對於廣告不實的部分可至公平會檢舉


四、法定空地專用權


   法定空地專用權不得設定專用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五、定型化契約之問題
   
   一般多至訴訟時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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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