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受扶養之
   
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
   
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
   
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 項、第1116條
  
之2 、第1119條、第111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100,家上,35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