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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故祭祀公業之派下,為公


業社團之社員,故派下得參與公業目的之推行,並依公業之目


的性質,對於公業有一定之權利及義務。是派下權不僅包括對


於財產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包括祭祀祖先事宜(參見臺灣民事


習慣調查報告,93年5月出版,第782頁、822頁)。


(100,上,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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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