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重利罪之成立,除上開客觀構成要件外,尚須行為人主觀


上具重利故意始足構成,若欠缺此故意要件,自無構成本罪


之餘地。所謂重利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被害人正處於


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特殊情狀有所認識,而決意貸以金錢


或其他物品,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主觀心態,始


該當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9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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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