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過失之判定,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為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輕過失之


責任。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


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


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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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