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


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


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101,上訴,157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