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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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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