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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測謊鑑定,形式上符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
   
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
   
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
   
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
   
之外力干擾等基本程式要件,得賦予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23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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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