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虛設行號係指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且外觀上亦有營業
行為,但實際上卻無進銷貨事實之營業人,於稽徵實務上查
核虛設行號,係由稽徵機關或調查局所屬機關就涉案商號調
閱相關營業進貨及銷貨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如發現確有顯著
異常交易,即進一步向關係人查證,經蒐集有關事證可資判
定為虛設行號,即檢具相關證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並通報取得該虛設行號所開立發票之商號所在地稽徵機關,
查核有無虛報進項稅額情事,且由虛設行號所在地稽徵機關
於涉案商號稅籍檔註記為虛設行號,經註記為虛設行號之商
號即有不能再請領統一發票之效果。是虛設行號之認定,依
現行制度係由涉案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依其權責所為。
(101,訴,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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