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認科法
   
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始得為之,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
   
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
   
之被告量刑,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並應符合罪
   
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此所以刑
   
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
   
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
   
5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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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