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雖規定:業務員之職務僅為證券


之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不包括股票交割;同規則第十


六條亦明文禁止營業員代客戶保管股票、金錢、存摺或印章


。但業務員如利用代客買賣股票之機會,於營業時間內,在


其僱用人之營業場所,私下代客戶保管股票、印章或存摺,


或代客戶辦理股票交割等事務,即係利用職務上予以之機會


,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及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


觀上應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94台上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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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