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
實之法律評價,被告或嫌疑人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
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
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
(98台上字第448號)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