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



實之法律評價,被告或嫌疑人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



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



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



(98台上字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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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