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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


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


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如基地周邊環境、


工商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


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


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調整


其租金。


(93年台上字第 2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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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