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


,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


內(本院二十六年滬上字第二號判例參照)。是行為人


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


、信用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


,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7年台上字第2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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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