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


害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


傷痕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究


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準,故不能僅因


被害人受傷之位置係屬人體要害處,即認定加害人自始


即有殺被害人之犯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0年台上字第1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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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