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標權具有表彰商品來源及品質保證之功能,自國外


輸入經商標權人或合法被授權人所製造、銷售使用註冊


商標之真正商品,而於內國販售,於我國交易通念上,


其商品來源為商標權人,且品質相同,自商標之功能而


言,消費者並無來源、品質不同,或混淆誤認之虞,故


真品平行輸入及銷售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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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