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建房屋之定作人或買受人,通常係於承攬人交付房

屋由定作人受領後,方始進入房屋內裝潢,故定作人或

買受人進入屋內為裝潢之行為似可認為定作人已為驗收

新建房屋並予受領。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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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