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廿六歲陳姓電器工性侵十二歲女網友並強拍裸照,陳姓電器工卻辯稱不知女童只有十二歲,且堅稱是兩情相悅的社會事件。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表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任何人與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同意與否,都要負刑事責任。在愛情中身分、年齡都不是問題,但在法律層面,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最重得處7年以下徒刑,另外也恐面臨家長的民事求償。

14歲為刑罰分水嶺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規範,即使兩情相悅,都不得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關係,並以14歲作為刑罰分水嶺,「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徒刑」,且都是公訴罪
桃園縣曾有一名46歲離婚女教師,因常關心14歲國二男學生,發展出2年不倫戀,後來家長發現孩子手機有親密簡訊,一怒告上警局。上月因女教師與家長和解,桃園地方法院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女教師3個月徒刑、緩刑2年。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說,未滿16歲兒童的生理、心理發育都還不成熟與穩定,若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恐造成身心靈創傷,所以當初訂定法規時將兒童保護年齡定在未滿16歲。

案例

2010/03/10
桃園縣一名46歲離婚女教師,與14歲國二男生發展出長達2年的不倫師生戀。
◎判決:女教師與家長和解,遭法院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等罪判刑3個月、緩刑2年。
2010/01/13
台北市一名已婚補習班教師,假好心要國三女生住進家裡特訓,趁妻子熟睡時與女學生愛撫2人交往4年多,因女生提分手讓不倫戀曝光。
◎起訴:男教師遭檢方依與未成年人性交未遂及猥褻罪起訴。
2008/07/07
高雄一名73歲退休男教師,從1993年仍在任教時開始,與班上國一女生發生不倫戀長達9年,女生上大學後要分手,他竟恐嚇要散發裸照。
◎判決:高等法院依與未成年人性交、恐嚇等罪,判男師3年4個月定讞。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司表示,將加強青少年身體自主權觀念與自我保護意識的初級預防機制,並呼籲民眾,如有發生性侵害,可撥打一一三保護專線或一一○報案專線,尋求專業人員協助。


【資料來源聯合報、蘋果新聞:陳政宏律師綜合整理】
 
 
陳政宏律師也有Udn部落格囉!!
擁有更多案例、各類法律資訊等
每日更新唷!!!

趕快加入Udn部落格
!!!!!!!!!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最優質的免費諮詢專線:07-285399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