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案」,未來公務員若因為雙重國籍而被撤銷任用資格,所支領的俸給和給付都將被追回。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未來公務員若有雙重國籍而被撤銷任用資格,其所支領的薪俸和給付應被追回。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4日表示,公務員具有雙重國籍,通常自己心裡都明白,甚至故意不被查到,所以追回所得並無不公。這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吳宜臻說: 『(原音)因為有雙重國籍這件事,有沒有拋棄、放棄,其實公務員個人主觀、心裡明知,事後被發現,我們認為追繳所得報酬並沒有不公平。我們認為在「公務人 員任用法」裡面明定,這是期許、要求公務員清楚展現忠誠義務。』

修法也刪除「經合格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條文,避免歧視。修法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但不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將被撤銷公務員資格。

另外,立院昨也三讀通過刪除該法中經合格醫生證明患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規定,以保障精神障礙病友的就業權,避免歧視。這項修法並增訂,原住民考上原民特考後放棄原民資格者,不得任公職,以防利用原民資格加分後,又放棄原民身分的取巧行為。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蔡敏廣昨解釋,過去規定是有精神病者在病情無法控制下不能當公務員,但已成為公務員後罹患精神病,可先請病假休養治療,若真的無法康復,也沒有適合調任的工作,才會資遣或退休;由於兩者遭受的待遇不同,為了避免歧視才刪除。

未來考公職者,就算考上後才發現先前有精神疾病,也必須以現任公務員的方式處理,在任用時無法因為精神病而拒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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