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

 

帶負賠償之責任。又民法第28條所謂「因執行職務所

 

加於他人之損害」,並不以因積極執行職務行為而生

 

之損害為限,如依法律規定,董事負執行該職務之義

 

務,而怠於執行時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236號判例)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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