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毒品相關法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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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重要條文修正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2項的修正: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這個條文幾乎是所有製造毒品、販賣毒品等重罪都會用到的條文。以往販毒或製毒者,由於所涉犯刑度過重,檢察官多半會從寬適用減刑規定,縱使沒有 #認罪,但只要承認犯罪事實,在起訴書內容多半會註明係依照被告自白起訴,以擴大適用該減刑條例的規定。

但有許多的人,在檢察官起訴後,會認為當初在偵查所做的筆錄並非完全出於自由意志,而在一審階段就會大翻供最後被判有罪時,無法適用減刑條例。而上訴時上訴法院即會提醒其因為在偵查階段有自白,若二審繼續自白犯罪,仍然可以適用該減刑條例規定。

然而在修正後此情況已經不在發生,意即 #販賣毒品 、#製造毒品 之被告,若要適用該減刑條例規定,即不能取巧必須從頭適用到尾都自白,才得以適用該減刑規定,若一審沒有認罪,則二審即無適用該減刑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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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海山警分局昨接獲檢舉,指稱華江重劃區內有人持毒,江翠派出所警員到場,發現竟是歌手謝和弦持有18公克大麻,將謝嫌帶回偵辦,警方上午將謝和弦移送檢方偵訊,新北地檢署複訊後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諭令3萬元交保。

新聞表面看起來很正常但是有幾個法律問題。

1.警方是否有搜索票?

從各大報導並沒有所謂警方持搜索票進入謝和弦家中的說明,所以有可能是無票搜索,也可能是有搜索票但無報導。

2.若是無搜索票為何可進謝和弦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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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由於毒品犯罪


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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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4年度第2333號判決意旨:


按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毒品


必須要探討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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