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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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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所定夫妻離婚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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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故祭祀公業之派下,為公


業社團之社員,故派下得參與公業目的之推行,並依公業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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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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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第三人起訴者,應以養父母及養子
     
女為共同被上訴人,若養父母已死亡者,僅以養子女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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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
   
係,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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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
     
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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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受扶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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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
   
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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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復按婚姻以夫妻共同
 
生活為目的,配偶間自應協力維持共同生活之幸福與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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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爭取小孩監護權相信為離婚官司中最主要的部分,因為在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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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


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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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


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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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 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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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的約定與更改民法規定如下


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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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


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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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其實是社會上常碰到的問題


發生的時候 除了打113家暴防治專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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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


依照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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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


如欲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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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85年修法後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即監護權)不再僅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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