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醫療法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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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且醫療之主要目的雖


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吾人同時必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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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義務大致如下:


1.親自常規診療義務: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 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指因醫療契約係基於醫師之信賴,是故醫師對病人之診療應該親自為之


2.診療上之注意義務:所謂診療上之注意義務係指醫師須依照委任契約之約定,對於病患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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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植牙醫師對病人之告知義務,方式如下:


(1) 口頭或書面告知


    所謂書面告知,係指醫生需以書面載明醫師所選擇之醫療方式及可能產生之一切之不良反應。又簽署手術同意書,與醫生是否善盡醫療責任及告之義務並無關聯,參照馬偕一案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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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病患自主決定權及醫師告知說明義務之法律規定如下:


醫師法第12條之1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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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故醫師有保密義務。所謂的病情或健康資訊,包含病歷、檢查報告、診斷照片及方法結果等。


    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亦規定,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病人秘密。


    基於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病患使將其個人隱私告知醫師,須要醫師給予妥善治療,使會將其個人健康資訊告知醫師。若病人有所隱瞞,不僅對自己不利,亦增加醫療的困難與危險。又病人須告知醫師其健康資訊等,乃病患之協力義務,醫師亦可以此判斷出最好及準確的診療方式,惟醫師須盡其保密義務,否則將破壞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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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2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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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可能面臨幾大問題


一、醫療訴訟複雜性及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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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一旦發生,便須加以處理,一般社會上的處理模式有二,一為透過訴訟外的處理模式,另一則為訴訟上的處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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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醫師的相關法律就其性質來區分,不外乎


(1)、刑事責任:醫療糾紛的受害人認為醫師實施醫療行為時,因過失而致病患死傷時,可分別依刑法第276 條及284 條向醫師為刑事上的追訴。


(2)、民事責任:同時成立因「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契約不履行」之雙重責任。若有醫療糾紛發生,在民事責任方面,則可能有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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