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事法律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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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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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03 Fri 201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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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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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害人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請求商品輸入業者與商


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賠償責任,固無庸證明商品之生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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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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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
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
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
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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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
   
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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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因建築實務上,在建築物類別及一定
   
樓地板面積等條件下,須設置一定數量之停車位空間,該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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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
   
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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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承攬契約之承攬人交付履約保證金予定作人,係以擔
     
保承攬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信託的讓與其所有權予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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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失之判定,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為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輕過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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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


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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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然民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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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押標金之授受,茲就招標人觀之,除有防止圍標之目的外
   
,更旨在督促得標人履行契約,亦即招標人在程序上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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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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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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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
 
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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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應以繼承人與繼承


債務發生之關連性、繼承人有無於繼承開始前自被繼承人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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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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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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