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事法律 (7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固


生減少積極財產之結果,但同時亦減少其消極財產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


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


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


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



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


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除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


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外,限於債務人以契約承認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但書規定,委任關係因委任事務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


,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


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


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


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票據乃文義證券,不允許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


補充其文義,故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


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



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



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是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


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