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法律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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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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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


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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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認科法
   
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始得為之,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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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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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1.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
     
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2.記帳憑證
     
: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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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
   
事實之一部份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又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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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又
   
「本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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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以「無故」為構成要件,而


「無故」之意義,係指「無法律上之正當事由」而言,另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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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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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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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
十二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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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利罪之成立,除上開客觀構成要件外,尚須行為人主觀


上具重利故意始足構成,若欠缺此故意要件,自無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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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利罪之成立,係以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
   
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故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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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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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審判決如何足以撤銷、應予


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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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調取被告歷年因上開疾病之就診病歷,並囑託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對被告實施精神鑑定,經該機關依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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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以「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比對結果,符合


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之鹵化階段,依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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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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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證明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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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行為本質上係「違反信任關係之行為」(最高法院


72年度台上字第3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違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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