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司法新聞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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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張姓男子酒後騎機車到友人家理論,友人報警指控他酒駕,警方將張帶回派出所要求做吹測,張拒絕,被裁處9萬罰鍰並吊銷駕照。他是職業駕駛,吊照讓生計受影響,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警方舉發程序有瑕疵,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酒測要件,判決原處分撤銷。

判決書指出,今年8月9日晚間,張男酒後騎機車到友人家,與友人口角衝突,友人報警,警方到場將張帶回派出所,要求張男做吹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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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近五千萬靜止戶注意了!未來銀行通知當事人多次又始終不來領 回,戶頭內的錢可能充公,目前全國靜止戶金額總計約六百一十三億元,恐將被轉入國庫。金管會正研擬參考英國做法,可把「孤兒靜止戶」(指一定時間沒人認領 的戶頭)轉入基金帳戶統籌管理,若通知存戶後,再隔一段時間沒領回就充公。

結清者不到1趴

對 於戶頭可能充公,民眾大表不滿。三十四歲從事服務業的小周說:「欠銀行錢會因為銀行通知不到而免繳嗎?」他認為此舉根本不合理。自由業陳先生說:「我搬了 那麼多次家,銀行怎麼可能聯絡得到我?」不過,媒體業三十五歲的小伶則認為,若靜止戶內的錢低於五百元也懶得去領,如果用在社會福利就當作捐款、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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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曾酒駕被查獲,又因貪杯騎機車,被處9萬元罰鍰及吊銷大貨車駕照3年,他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以林第一次酒駕是4年前,不能算兩次,且騎機車酒駕不能吊銷不相干的大貨車駕照,裁定撤銷原處分。但二審有不同看法,認為算兩次酒駕,且應吊銷大貨車駕照,改判敗訴。

林姓男子今年5月間酒後騎機車被查獲,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他曾有酒駕紀錄,依照今年3月起實施的新法規定,5年內有兩次酒駕紀錄,處9萬元罰鍰,並吊銷他的駕照3年,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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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疑沉迷靈修,認為就讀高中的兒子吸毒,為幫忙戒毒,把人帶到靈修處施虐致死,檢警接獲檢舉介入偵辦,黃婦訊後遭收押。

這起疑虐兒案發生在今年6月間,檢警獲報介入偵辦,查出49歲的黃姓婦人以及一起靈修的許姓婦人涉有重嫌。彰化地檢署表示,黃婦訊後已被收押,相關案情疑點仍在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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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少數納稅義務人以為只要將其他親屬如姪子、甥女等戶口遷入同戶籍,便可以多申報免稅額,更有甚者,竟列報其他親屬為其子女,事後經 該局查明實際並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除遭剔除補稅外,其虛列扶養親屬部分則另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國稅局說,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還須扶養者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亦即具有以久住之意思同居一家共同生活才行,登記在同一戶籍並不必然同居一家共同生活,此外若申報年齡滿20歲以上之受扶養人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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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為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人身安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稱為「王娘娘條款」:未來民眾若對醫事人員執業時出現毆打、言語脅迫等醫療暴力,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增加嚇阻效果。

     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日前掌摑長庚護理師事件,引發各界一陣撻伐。立院衛環委員會昨併案審查《醫療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共提出高達8個版本,盼加重刑責罰鍰,遏止醫療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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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再傳暴力事件!桃園縣蘆竹鄉民代表王貴芬,26日上午致電林口長庚醫院詢問父親病情,當時李姓女護理師委婉表達不便於電話中告知,請家屬直接前往醫院;不料,王貴芬到醫院後,竟不發一言突然動手打李姓護理師兩巴掌,造成兩側臉頰紅腫傷痛。

林口長庚醫院召開記者會指出,該事件發現後已立即報警處理,主管也陪同受害的李姓護理師驗傷,正式向桃園地檢署提出告訴,聲明唾棄醫療暴力,也痛心護理同仁所受的身心傷害,將依法追究暴力行為刑責,並發起譴責醫護暴力的連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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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葉少爺」葉冠亨酒駕肇事害死3命,最高法院判刑6年確定,葉冠亨理了光頭,昨天由家人陪同抵達高雄地檢署報到,再三對被害人家屬表達「非常抱歉」,檢察官開庭人別訊問後,隨即發監執行。

葉冠亨酒駕肇事案,本月27日經最高法院判刑6年確定,高雄地檢署接獲公文後,為確保執行順利,火速在晚間發出傳票,交由警方送達葉男位於民族路住處,要他在昨天下午2點前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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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北地檢署偵辦女嬰「緗緗」喝奶粉死亡案,檢方根據母親說法,得知最近妯娌不合,昨天搜索傳喚緗緗的鄒姓伯母,鄒女淚崩坦承緗緗出生後,受到祖父母偏心疼 愛,使得她與緗緗母親不睦,才在9、10月利用接小孩回家機會,多次將緗緗家中的食鹽、海鹽混摻奶粉內,沒想到造成女嬰死亡。

疑公婆偏心疼緗緗

她說,在奶粉中摻鹽,只是「報復」緗緗生母,讓緗緗拉肚子,並不是要故意害死緗緗,但檢方認為她明知女嬰年紀小,無法承受高純度鹽分,還連續2個月犯案,當庭以殺人罪被告逮捕鄒女,並擔心有湮滅證據與勾串證詞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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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又稱奢侈稅,是政府為了抑制居高不下的房價及特種貨物的炒作,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前提下讓價格趨於正常,針對特種貨物在短時間內快速轉手,以賺取價差錢滾錢的炒作行為,課徵稅收(高雄律師陳政宏針對土地不動產解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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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莊明玉買到法拍凶宅,賠掉八年積蓄事件,引發爭議,法界對凶宅能否成為撤銷拍定的重大瑕疵見解不一,凸顯制度面有檢討的模糊空間。

立委陳亭妃下周將提案修改「強制執行法」,要求法院查封、點交和上網公告法拍屋時,都要明確註記是否為凶宅,為檢討制度跨出第一步。

陳亭妃說,強制執行法未規定法拍屋須「註記」凶宅,衍生爭議,將提案修正第七十七、八十一條,要求法院正面表列凶宅資訊,為法拍凶宅買受人築起第一道防線。

陳亭妃表示,房屋拍定後才發現是凶宅,目前最高法院都判決駁回撤銷拍定聲請,這部分有檢討空間,修法時該如何納入救濟作法,她還要多聽法界的見解再進一步討論。

「買到凶宅能否撤銷拍定?」高等法院三年前在法律座談會曾提案討論,會中贊成和反對撤銷拍定的都有,但較多的法官主張,「即使法院在拍定前不知拍賣標的物是凶宅,拍定人於拍定後,可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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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時,未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 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 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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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健保Q&A

Q:二代健保與現有健保制度有什麼不同?
A:二代保費收取是採雙軌制,除了原本依薪資所得計收保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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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檢察署昨(十九)日表示,轄區內有男子與前妻在車內喝到酒醉導致神智不清並引廢氣自殺,但該名男子事後卻突然驚醒,決定開車將昏迷的女方加以送醫。臺北地檢署於昨天對該男子予以緩起訴處分,而酒駕部分則認定他符合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的要件,因而為不起訴的處分。

臺北地檢署公布的緩起訴書指出,該名男子在九月十五日上午搭載已離婚太太一起前往新北巿石碇山區自殺,男子將廢氣灌入車子內,且兩人在車內共飲藥酒,至兩 人陷於神智不清狀況。於當天下午二時許,男子在車內醒來,驚見女方倒臥車外路邊,情況危急,他為了將女方送醫,明知不能酒駕,仍開車下山至派出所求援,所 幸救回女方一命,但男子也當場被查獲酒駕犯行,依刑法185條之3移送法辦。

臺北地檢署表示,檢警偵辦期間,男子坦承與前妻相約自殺,檢警也在他們的車上找到遺書、引導廢氣的橡皮水管以及酒瓶等物。審酌男子並無犯罪紀錄,因一時失慮以致違反了刑法275條第2項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的罪行,所幸未釀成憾事,事後坦承犯行並寫悔過書,檢方考量男子的犯後態度因而給予緩起訴的處分。

臺北地檢署最後指出,男子所涉犯加工自殺未遂罪的部分,給予緩起訴的處分,而酒駕違反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的部分,則認定他符合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的要件,協助他人生命遭危害而將被害人送醫,因而為不起訴處分。最後並呼籲一旦發現親人情緒異常變化,或透露出自殺訊息,應提高警覺,且遭受挫折,應向親友或專業諮商人員求助,並愛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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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國內營業人經營之遊樂風景區及纜車的售票收入,究竟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常因誤認業者應開立統一發票而起爭執,造成營業人的困擾。

該 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遊樂場、兒童樂園、花園及 其他遊藝場所等,均屬娛樂業,而纜車的售票收入係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27款規定,娛樂業門票收入及其他交通運 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於國內旅遊時,如果購買遊樂區之門票或乘坐纜車票,僅索取票券即可,無須再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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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多元成家草案」究竟內容是在討論什麼呢?
跟著高雄律師陳政宏幫各位精簡的內容,帶您快速了解何謂多元成家草案(以提案單位伴侶盟之原本提案角度就草案解釋)

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解釋上該條所稱之平等權包括多元性別的平等,亦即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均應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始符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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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洪仲丘案,桃園地方法院昨天(11/5)開庭繼續審理,認為三人沒有妨害訴訟進度,合議庭審判長受理之後,跟兩名法官討論,審判長 認為被告雖然犯罪事實重大,但依照訴訟進度持續進行,且被告的供詞明確,依照比例原則,無繼續羈押必要,衡量後裁定何江忠等3人交保542副旅長何江忠五 十萬交保、上士范佐憲四十萬交保、連長徐信正則是二十五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不得跟相 關被告,證人不當連繫,勾串及騷擾。三人在庭上不斷求情,說已 經三個月沒和家人團聚,但這話聽在洪仲丘姊姊耳裡卻格外難過,因為枉死的仲丘卻再也無法回家,不排除再提抗告。

穿著黑色的運動服不發一語,在妻子和律師的陪伴下,原本意氣風發的副旅長何江忠顯得相當疲憊,被羈押了三個月,最後五十萬交保,律師對於案情不願多說,只強調查目前暫告一段落,三個人都很久沒回家了。

律師把三個人講得可憐又可悲,不過馬上就被洪仲丘的姐姐吐槽,強調洪仲丘是這輩子再也回不了家,而對於案情從軍方轉到桃檢偵辦之後,洪慈庸幾乎每庭必到,就是希望為弟弟討一個公道,而令他難過的是今天交保的三個人,根本都沒誠意要跟他們家道歉。

由於三位都是職業軍人,若想潛逃還會被加上一條擅離職守的罪名,考量暫無逃亡之虞,裁定何江忠五十萬交保、范佐憲四十萬交保,至於連長徐信正則是二十五萬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洪案關係人這一回全數交保,雖然案件偵查完畢,但家屬要的真相卻還沒水落石出。

【資料來源:東森新聞、自由時報 陳律師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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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被告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上士范佐憲被桃園地方法院羈押近3個月,合議庭昨天裁定3人分別以50、25及4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

對此裁定,洪姊洪慈庸眼眶泛紅地說:「3人求法官讓他們交保時,只想到自己2、3個月回不了家,都沒想到仲丘一輩子都回不了家了。」洪家律師將研擬提出抗告。

洪案移審桃園地院後,何、徐、范在8月23日被裁定收押,羈押期限即將屆滿,3人律師向合議庭提出交保聲請,何、范昨天在庭上分別陳述,須扛起1家 4口生計,希望獲得交保,3人也稱仍保有軍職,不可能會逃亡,且相關被告、證人都已訊問具結完畢,已無串證之虞,一定會坦然面對後續審理。

洪家律師則主張洪案仍有諸多疑點,被告、證人供詞不一,甚至出現公文遺失等問題,3人如交保返回部隊,利用軍用電話或由同袍代傳意見並不困難,仍有羈押必要,且法醫石台平也尚未出庭作證。

不過合議庭審酌3人已無逃亡、串證之虞,裁定3人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在合議庭宣布裁定前,3被告家屬緊張到不停禱告,聽到交保訊息火速籌出交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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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邱姓男子欲攙扶喝醉倒地的謝姓友人起身,不慎失手,讓謝頭部重擊地面;邱報案後,認為謝沒有大礙自行離去,而謝爛醉拒絕員警送醫,昏睡在路邊十小時,民眾發現不對勁將他送醫,但不治死亡,邱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定讞。

邱對判決不服,表示謝男自己拒絕就醫,延誤治療才死亡,他好心攙扶朋友反而吃上官司,實在不合理。

法界人士表示,照顧同行酒醉友人須謹慎,過去有棄醉酒友人於路旁遭車撞死,被法院認定未盡扶助義務而被依遺棄致死判罪的案例;而酒醉不省人事者,通 常很難攙扶照顧,稍不留意,扶助者可能因致死或致傷吃上官司,民眾應量力而為,不要以為出於好心就可免責,最好請求他人協助,以免發生意外。

過去好心助人發生意外而吃上民刑事官司的不少,最著名的是玻璃娃娃的案例。當時景文高中陳姓學生抱班上俗稱玻璃娃娃的「成骨不全症」顏姓同學到地下室上課,因濕滑不慎摔倒致顏傷重死亡,陳因此吃上官司,纏送多年才獲判免責。

邱姓男子去年三月晚間和謝姓友人在新北土城區聚餐,謝喝醉後,邱騎車載謝回家;返家途中,謝因不勝酒力,自機車的後座滑落倒地。邱見狀,邊責罵邊扶謝起身,卻不慎鬆手,謝後仰的同時,安全帽也恰巧飛開,「咚」得一聲倒地,頭部重擊地面,引來路人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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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稿內容
被告謝依涵涉嫌強盜殺人等案,經本院於民國
102827日審結,並於1021029日 就其被訴各罪,分別為判處罪刑或無罪之判決。其中有罪部分,應執行刑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為相關沒收宣告。被告於本院審理之初即已坦承殺人及事後取財犯 行,但爭執其並無謀財之動機及強盜殺人之犯意,並因此提出【計中計】之說。所謂計中計之說法略以:陳進福與其交情匪淺,其後卻變質為不倫關係,陳進福進而 提議要殺害張翠萍,要伊配合,伊為了擺脫陳進福,也因張翠萍對其與陳進福不倫關係之事態度冷漠,因此將計就計,一舉殺害陳進福與張翠萍兩人等情。此外,被 害人家屬則認為:按照常理判斷,被告一人難以同時殺害兩人,並掩飾犯行,故質疑全案應另有共犯。從而,全案爭執重點在於:(1)被告之行為動機及主觀犯意為何?(2)其所稱【計中計】之說,可否採信?(3)本案強盜殺人部分應如何妥適量刑?(4)被告究竟是否一人單獨犯案?

雖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部分犯行,但綜觀其偵、審中供詞,歷經四段變化(詳見以下示意圖:謝依涵犯後供詞演變示意圖),難以全盤採信。故本院對於犯罪事實 之認定,乃根據客觀事證,酌採其自白,自行為過程、結果、時間、地點、主觀動機及犯意,逐一說明認定。就上開爭點,分別認定如下:

1)被告於102216日春節期間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當場即取走張翠萍之皮包,其內有張翠萍身分證、提款卡及現金兩、三千元。緊接著即在春節後第一個上班日即同月18日前往洽詢開啟張翠萍租用之保管箱、冒領陳進福存款35萬元,之後又於102227日前往冒領張翠萍之銀行存款未遂。被告前後出入農會、銀行均遭監視錄影存證,可見被告不顧曝光遭追查之風險,圖謀陳進福、張翠萍死後財產之意甚切,足認其在殺人之初,已有謀財動機,並有強盜殺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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