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故醫師有保密義務。所謂的病情或健康資訊,包含病歷、檢查報告、診斷照片及方法結果等。


    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亦規定,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病人秘密。


    基於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病患使將其個人隱私告知醫師,須要醫師給予妥善治療,使會將其個人健康資訊告知醫師。若病人有所隱瞞,不僅對自己不利,亦增加醫療的困難與危險。又病人須告知醫師其健康資訊等,乃病患之協力義務,醫師亦可以此判斷出最好及準確的診療方式,惟醫師須盡其保密義務,否則將破壞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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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2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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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漏水責任如何歸屬?


往往引起鄰居住戶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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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85年修法後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即監護權)不再僅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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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3項之規定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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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的內容為何?


易服社會勞動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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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後


為了改善短期自由刑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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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與有期徒刑


皆在限制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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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41條規定


一日以一千元~三千元不等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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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俗稱前科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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