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故醫師有保密義務。所謂的病情或健康資訊,包含病歷、檢查報告、診斷照片及方法結果等。
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亦規定,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病人秘密。
基於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病患使將其個人隱私告知醫師,須要醫師給予妥善治療,使會將其個人健康資訊告知醫師。若病人有所隱瞞,不僅對自己不利,亦增加醫療的困難與危險。又病人須告知醫師其健康資訊等,乃病患之協力義務,醫師亦可以此判斷出最好及準確的診療方式,惟醫師須盡其保密義務,否則將破壞醫師與病患間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