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建契約


有數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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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藥事法


在台灣是個影響國計民生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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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


是個實務上常發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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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違法的時候


向法院宣稱自己並不知道其所為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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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員工的管理上


如果面臨困難而認為員工無法繼續留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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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因涉嫌犯罪


警方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至警局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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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再議


係指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所為之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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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義務大致如下:


1.親自常規診療義務: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 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指因醫療契約係基於醫師之信賴,是故醫師對病人之診療應該親自為之


2.診療上之注意義務:所謂診療上之注意義務係指醫師須依照委任契約之約定,對於病患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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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植牙醫師對病人之告知義務,方式如下:


(1) 口頭或書面告知


    所謂書面告知,係指醫生需以書面載明醫師所選擇之醫療方式及可能產生之一切之不良反應。又簽署手術同意書,與醫生是否善盡醫療責任及告之義務並無關聯,參照馬偕一案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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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病患自主決定權及醫師告知說明義務之法律規定如下:


醫師法第12條之1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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