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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陳律師,承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號案件成功爭取劉姓被告,販賣大麻案件緩刑。

本案被告於108年間販賣大麻予周姓友人,數量甚少。
為此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刑法第59條規定有情輕法重之情況,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規定。並配合開庭時積極爭取減輕被告其刑,順利爭取被告緩刑。

大麻案件及相關毒品案件在警方持搜索票前往突襲時,第一時間被告將被帶回警局訊問,其後移送至地檢署決定是否聲押,若聲押則會再開聲押庭。這個24小時的期間內,答辯的方向對於未來案件走向非常的重要。

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製造大麻等案件不同的行為態樣組合,對於客觀上證據,監聽譯文、證人陳述等等都是刑事訴訟複雜的實務問題。

如果在第一時間遭到搜索逮捕,亦或收到警方的通知書,務必請求律師協助方能保全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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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陳律師承辦臺灣高等法院109侵上訴字第330號案件被告原於一審遭判四年有期徒刑。上訴審由本所陳律師承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獲判緩刑。

有關刑事案件之處理,涉及多方面的判斷,有罪無罪答辯,證據調查、書狀、言詞辯論、有無和解,皆與當事人刑度有相當大的關連性。

近期有某位藝人亦遭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獄,甚至已賠償數百萬,證明刑事訴訟案件的不確定性,必須要審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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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即與美國所謂米蘭達式警告,在實務上偵訊過程前,做筆錄前,會由警察宣告權利。

 

但是究竟緘默權意義何在?實務上又做得到嗎?

以律師實務經驗,警方的訊問方式多為在做正式筆錄前會有一個所謂的非正式探詢,也就是先初步問被告對案件的意見等等。這個時候警方雖不會宣告可保持緘默,但被告仍然有不回答的權利。甚至往往在這個階段被告會無意識地承認了某些可以不需要承認,或是說了某些不必要呈現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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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ook, Paper, Document, Poetry, Side, Literature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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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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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Newborn, Baby, Child, Infant, Happy, Mother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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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礙秘密案以晚間6至10時最多。捷警表示,依照大數據分析資料,規畫16個重點站體守望及車廂巡邏勤務、加強累犯建檔辨識、建立捷運站務人員緊急影像調閱窗口等,有效即時保全證據順利偵破。像是今年3月大直站發生女學生遭襲胸案,站務人員提供影像及辨識犯罪通報,讓警方得以將犯嫌攔查到案;另捷運警察隊也與北捷、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合作,共同辦理反偷拍拒絕性騷擾宣導,提醒民眾防範,保護自身安全。

捷警提醒,民眾在尖峰時刻或上下車廂宇電扶梯時,應隨時保持警覺並適度以隨身物品與他人隔絕,既可自保也能免於爭議,倘若感覺遭到侵犯,最好即刻出聲制止,並尋求周遭旅客協助,或是直按壓車廂門邊緊急按鈕通報站務人員,捷警將即刻到場協助,確保旅客人身安全。(聯合報報導)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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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就犯罪構成要件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行為之處罰基礎,主要在於行為人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並取得對價,所著重者厥為讓與及營利之意圖,而與轉讓毒品或合資購買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均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苟犯罪行為人否認有營利意圖,或指所為非販賣行為,已否認有販賣毒品之部分構成要件事實,自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前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109年度台上字第2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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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黃姓人妻不滿鍾姓丈夫與賴姓前女友重修舊好,短短2個月跟監目睹老公不斷對賴女獻殷勤,並拍下兩人一起打球、逛街、慶生、牽手等上百張親密互動照片,最後離婚並向賴女求償5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每個人不因結婚就一定要放棄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而侵害配偶權的社交界線,僅限於與異性擁吻、共宿、裸體共浴等範疇,但鍾妻跟拍照片頂多只能證明兩人經常出遊,屬於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因此判人妻敗訴,鍾男的前女友完勝免賠。


這個高雄地院的先進判決若上訴到保守的高院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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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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